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宾馆卫生许可证的要求

宾馆卫生许可证的要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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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馆由居住部分、公共活动部分、管理部分和动力部分组成。有的大型旅馆设有单独的饮食部分。
 
居住部分
包括客房、厕所、浴室和服务设施等,是旅馆的主体。客房数和床位数是旅馆的基本计量单位。客房的标准包括每房间净面积、床位数和卫生设备(浴室、厕所)标准。标准较低的是多床客房(一般不宜超过4床)和共用厕所浴室;标准较高的以2床为主,配专用浴室厕所;标准更高的为单床间,卧室之外还有客厅、餐厅等套间。
 
公共活动部分
供旅客公用的活动空间和设施,如门厅、进出口大厅、 休息厅、 会客室、商店、会议室、服务台、邮电所、银行、旅行社用房,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设施、餐厅、酒吧、舞厅等。其中饮食部分是旅馆中的重要内容,有些中、小型旅馆不供饮食。

管理部分
管理部分包括业务、财务和行政办公室以及电话总机和职工各项生活福利用房、各类仓库、洗衣间、汽车库(分为旅馆管理用车库和客人停车库,后者一般不计入旅馆建筑面积内。

动力部分
动力部分包括动力设备及其控制室。




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、标准和技术要求:
(一)经营场所选址、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应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,主要如下:
1.住宿场所建设宜选择在环境安静,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,且不受粉尘、有害气体、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影响的区域,并应同时符合规划、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。
2.住宿场所主楼与辅助建筑物应有一定间距,烟尘应高空排放,场所25米范围内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或噪声等污染源。
3.住宿场所应当设置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消毒间、储藏间,并设有员工工作间、更衣和清洁间等专间。客房不带卫生间的场所,应设置公共卫生间、公共浴室、公用盥洗室等。
4.住宿场所的公共卫生间应当远离食品加工间。
5.住宿场所内应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,应当提供性病、艾滋病等疾病防治宣传资料。
6.客房净高不低于2.4米,内部结构合理,日照、采光、通风、隔声良好;客房内部装饰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,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;客房床位占室内面积每床不低于4平方米;含有卫生间的住宿客房应设有浴盆或淋浴、抽水马桶、洗脸盆及排风装置;无卫生间的客房,每个床位应配备有明显标记的脸盆和脚盆;客房内环境应干净、整洁,摆放的物品无灰尘,无污渍;客房空调过滤网清洁、无积尘。
7.住宿场所宜设立一定数量的独立清洗消毒间。清洗消毒间面积应能满足饮具、用具等清洗消毒保洁的需要;清洗消毒间地面与墙面应使用防水、防霉、可洗刷的材料,墙裙高度不得低于1.5米,地面坡度不小于2%,并设有机械通风装置;饮具宜用热力法消毒;采用化学法消毒饮具的住宿场所,消毒间内至少应设有3个饮具专用清洗消毒池,并有相应的消毒剂配比容器;应配备已消毒饮具(茶杯、口杯、酒杯等)专用存放保洁设施,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;配有拖鞋、脸盆、脚盆的住宿场所,消毒间内应有拖鞋、脸盆、脚盆专用清洗消毒池及已消毒用具(拖鞋、脸盆、脚盆等)存放专区;各类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防渗水、不易积垢、易于清洗的材料制成,并设置标识明示用途。
8.住宿场所宜设立一定数量储藏间。储藏间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柜或货架,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及防鼠、防潮、防虫、防蟑螂等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。
9.住宿场所宜配备工作车,其数量应能满足工作需要。工作车应有足够空间分别存放客用棉织品、一次性用品及清洁工具并有明显的标识;工作车所带垃圾袋应与洁净棉织品、一次性用品及洁净工具分开,清洁浴盆、脸盆、抽水马桶的工具应分开存放,标志明显。
10.公共浴室应分设男、女区域,按照设计接待人数,盥洗室每8~15人设1只淋浴喷头,淋浴室每10~25人设1只喷头。
11. 除标准较高的客房设有专门卫生间设备外,每层楼必须备有公共卫生间。公共卫生间应男、女分设,便池应采用水冲式,地面、墙壁、便池等应采用易冲洗、防渗水材料制成。卫生间地面应略低于客房,距地坪1.2m高的墙裙宜采用瓷砖或磨石子,地面坡度不小于2%,并设置防臭型地漏。卫生间排污管道应与经营场所排水管道分设,设有有效的防臭水封。公共卫生间应设有独立的机械排风装置,有适当照明,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安装严密,纱门及纱窗易于清洁,外门能自动关闭。卫生间内应设置洗手设施,位置宜在出入口附近。男卫生间应按每15~35人设大小便器各1个,女卫生间应按每10~25人设便器1个。便池宜为蹲式,配置坐式便器宜提供一次性卫生座垫。
12.住宿场所宜设专用洗衣房或采用社会化洗涤服务。洗衣房应分设工作人员出入口、待洗棉织品入口及洁净棉织品出口,并避开主要客流通道。洗衣房应依次分设棉织品分拣区、清洗干燥区、整烫折叠区、存放区、发放区。棉织品分拣、清洗、干燥、修补、熨平、分类、暂存、发放等工序应做到洁污分开,防止交叉污染。公共用品如需外洗的,应选择清洗消毒条件合格的承洗单位,作好物品送洗与接收记录,并索要承洗单位物品清洗消毒记录。
13.住宿场所应有完善的给排水设施,供水水质符合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要求。如场所内供水管网与市政供水管网直接相通,场所内供水管网压力应小于市政供水管网压力,并有防止供水向市政供水管网倒流的设施。排水设施应当有防止废水逆流、病媒生物侵入和臭味产生的装置。
14.客房、卫生间、公共用房(接待室、餐厅、门厅等)及辅助用房(厨房、洗衣房、储藏间等)应设机械通风或排风装置。机械通风或排风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异味交叉传导。住宿场所的机械通风装置(非集中空调通风系统),其进风口、 排气口应安装易清洗、耐腐蚀并可防止病媒生物侵入的防护网罩。
15.住宿场所室内应尽量利用自然采光。自然采光的客房,其采光窗口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以1/5—1/8为宜。客房台面照度不低于100lx。不宜将暗室作为客房。
16.住宿场所应设置防鼠、防蚊、防蝇、防蟑螂及防潮、防尘等设施。与外界直接相通并可开启的门窗应安装易于拆卸、清洗的防蝇门帘、纱网或设置空气风帘机。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设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隔栅或网罩,防止鼠类进入。机械通风装置的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。
17.住宿场所室内应设有废弃物收集容器,有条件的场所宜设置废弃物分类收集容器。废弃物收集容器应使用坚固、防水防火材料制成,内壁光滑易于清洗。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密闭加盖,防止不良气味溢散及病媒生物侵入。住宿场所宜在室外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集中存放设施,其结构应密闭,防止病媒生物进入、孳生及废弃物污染环境。
18.客房与旅店的其他公共设施(厨房、餐厅、小商品部等)要分开,并保持适当距离。旅店的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。
19.空调装置的新鲜空气进风口应设在室外,远离污染源,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和更换。
20. 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,需签署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告知承诺书》。
(二)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、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、微小气候、水质、采光、照明、噪音、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,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、规范的要求。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,其卫生质量应符合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》(WS394)等要求。
(三)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(兼)职卫生管理人员,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,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。
(四)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经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。